政令宣導
-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若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基本稅額。
- 2.贈與稅: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保人即涉有贈與保險利益之情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每年免予計入額度,請至國稅局網站查詢。
- 3.實質課稅原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6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45341號函令揭示有關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如下說明:「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